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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调解应“情理法”相融

更新时间:2024-09-20 浏览量:

“情、理、法”涉及人情、天理和国法,“法中有情、情中有理、理中显法”,三者相互交织渗透,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哲学思维,也构成了社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椒江区“解忧小娘舅”矛盾调解工作开展以来,笔者作为驻村选调生,跟随调解导师下到村舍农户、田间地头,直面一起起矛盾纠纷,亲历一次次协调和解,逐渐认识到基层调解不仅需要一腔热诚,更需“情、理、法”三者并济,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捕捉情感共鸣,以“情”解纷,让群众感受到有温度的调解。基层矛盾形式纷繁,原因各异,但最终都关联到当事人的利益,牵动着他们的情感,甚至很多时候,调解的破局点已不在于事件本身,而在如何引导当事双方情绪的释放与平复。如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赔偿金额已几近达成合意,但当事人却因情绪激动,拍案而起,眼看前功即将尽弃,我们察言观色,改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头展开劝说,最终双方情绪缓解后便按照原先商议内容达成一致。可见,在调解过程中,“情”字当是破题之法。我们应成为情感的倾听者和引导者,以真诚的态度和有温度的话语搭建起沟通互信的桥梁。通过情感共鸣,让当事人感受到理解和尊重,从而愿意敞开心扉,为后续调解做好情感铺垫。

凝聚理性共识,以“理”服众,引导矛盾纠纷走向合理化解。调解过程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境屡见不鲜,当事人可能会对法规政策了解不足,但绝非完全不通情理,往往需要调解员以“解剖麻雀”之功追因溯源,找寻妥善解决问题的“最大公约数”。在一起集装箱占道纠纷中,面对不肯搬离的村民,调解导师借助外围圈子,以其亲属作为突破口,反复登门说理,化解村民心结,推动问题解决。“天下惟理可服人”,需秉持客观中立原则,梳理矛盾来龙去脉,把握问题核心“病灶”,找到双方利益纠葛中的平衡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跳出自我视角的局限,理性审视自身行为与认知,客观面对双方分歧与不同,才能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提炼法律共性,以“法”尺正,着力构建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桩拆迁补偿纠纷案,村集体在土地造册资料遗失的情况下,通过了按实际丈量结果确定征地面积的方案,导致名额分配次序上的争议,我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文件等诸多细则展开评估并制定解决方案,对其超出法规的诉求不予满足,耐心劝导。身为调解员,依法调解是根本原则,需对相关法规谙熟于心,确保调解的过程结果合法合规。对于存在法律共性的类案,在类型化处理时应兼顾个案差异,同时积极利用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巩固调解成果。此外,调解工作不仅要做法律通、还要善于借助村规民约、风俗习惯推动基层治理,不断总结积累调解经验,形成矛盾化解的长效机制。

调解之路,任重而道远。身在基层,唯有刻苦钻研业务本领,提升各项素质能力,通过“情”的抚慰、“理”的引导、“法”的保障,力求将矛盾冲突化解于未然,坚持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群众融情明理释法,方能成长为合格“小娘舅”。(作者:陈茁)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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