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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诬告者“亮剑”,是对干部最好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5 浏览量:

“点开短视频App,很容易刷到那些恶意抹黑我的内容,这让我们全家人都抬不起头来。”近期,云南省曲靖市纪委监委组织市、县两级同步为5个党组织、23名党员干部集中公开澄清正名,受到澄清正名的炎方乡党委书记庄国俊湿了眼眶。(3月3日 半月谈网)
  众所周知,诬告陷害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对此深恶痛绝,一段时间以来,对诬告陷害“零容忍”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1月,村民孙某某举报乡党委书记庄国俊存在贪污饮水安全工程款等问题。经调查,其反映问题失实,孙某某收到结果却不满意,多次重复举报并制作传播恶意抹黑庄国俊的虚假视频。此前栽种在集体土地上的柳树因国土综合整治被移除,其不满乡党委赔偿金额,涉嫌诬告陷害及诽谤他人,受到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应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理性平和有序进行,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若此弊不除,任由其恣意为之,不仅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而且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影响地方政治生态。
  孙某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因一己私利,对乡党委书记诬告陷害,甚至制作传播恶意抹黑干部的视频,其受到行政处罚是众望所归,更是对被诬告者最好的保护。诬告陷害人敢这么做,是因为他错误的以为“错误成本”很低,就算组织查实情况,诬告陷害人也不必付出多少代价。
  要想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法律法规,提高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罚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要让诬告陷害人在有诬告陷害想法时先掂量掂量自己的“犯错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感到威慑,让他们知道一旦做出诬告陷害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对诬告造谣行为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依纪依法严肃整饬,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者澄清正名,保护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绝不让“眉毛上流汗的人”成为“眉毛下流泪的人”。(文艳)

文章来源:四川先锋网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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